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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商(含广丰籍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含民营经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供应

第1条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通过受让、承租、合资或合作、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使用土地年限为: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办理延长用地手续。客商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的基础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2条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供地。

第3条新办工业企业的用地,执行国家规定我县的最低出让价,企业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认定),可享受优惠政策措施扶持。

二、奖励政策

第4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5条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增值税额达10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20%。

第6条新办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年增值税额达1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20%。

第7条自投产之日起,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税收奖励同时符合第4、5或第6条的,则就高享受单项奖励政策。

第8条新办贸易公司(内贸)项目,年增值税达10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1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20%。

第9条新办物流项目,受益财政按纳税额(指运营业务税收,不含教育附加)的55%给予奖励。

第10条新办建筑业项目,在县外承揽工程业务,且企业所得税回我县缴纳的,年纳所得税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受益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受益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11条已落户广丰境内且签订了相关合同的企业,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原所签订合同增值税奖励基数按100万元计奖;原所签订合同前五年享受奖励的“年纳税额”专指增值税;原所签订合同五年后享受奖励的“年纳税总额”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

第12条已落户广丰境内但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按同类已签约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13条其他三产及本办法未提及到的项目奖励政策由受益财政按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14条对客商开发旅游景点、新办旅游企业(宾馆和餐饮业除外)及投资规模大、税收回报率高、科技含量高的招商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第15条上述所有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于已享受国家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额不再计奖。

三、规费优惠

第16条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基金类),未进园区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进工业园区的实行县本级及以下的免收或先收后返。

第17条对客商投资企业,进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安排供水、供电;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目录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

第18条进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若企业自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城建规划部门只收工本费办理“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第19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所有办证办照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并由引资单位和县招商局负责全程跟踪服务。

四、其他政策

第20条创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纳增值税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后,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21条税务征管部门对建帐困难的客商投资企业,可实行“定额、定期、定率”的方式征收。

第22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兑现,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23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24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5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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