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招商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1、凡是外资(包括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内资(县外境内资金)在弋阳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其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减免的,均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2、外资、内资企业依法交纳增值税。对年纳增值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额按入库的10%计算。以后每年新增的增值税按其增量部分加奖10%。
3、内资企业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额按入库的80%计算,从第三年开始,奖励额按入库的30%计算。
4、资金兑付办法:由外资或内资企业投资者次年第一季度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纳税凭证,送县税务、财政部门核实,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竞付。上述奖励涉及到县、乡财政体制的,由县财政局年终与受益乡镇结算。
5、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生产经营的所得额征收。
(1)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能源、交通、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6、外资和内资企业生产用地优先安排,企业依法向政府土管部门申请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标准优惠:
(1)总投资在50万元-100万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20%;
(2)总投资在101万元-500万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40%;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内,使用费交纳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其中生产性外资和内资企业前在年免缴土地使用费,以后减按50%缴纳。大面积开发荒山,水域或其他资源的,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且十年内免缴,十年后减按50%缴纳。企业筹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
7、外资和内资企业涉及到的有关规费,按弋阳县收费中心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8、对弋阳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9、对外资和内资企业发放“一牌一卡一证”,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卡”,“企业投资者证”。设立咨询、办证,收费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
10、对外资和内资企业实行八不准:
(1)未经“县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办”批准,不准到企业进行财税等正常工作之外的各种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证人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对持证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法律的处罚措施,必须经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办公室批准;
(3)公安干警未经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企业进行治安检查;
(4)不准对企业进行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5)不准向企业私自收费、乱摊派报刊杂志、牌匾,乱要赞助、捐赠,强揽外商基建工程;
(6)不准干扰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
(7)与企业发生矛盾时,不准缴化矛盾和私自处理,应报请县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办协调解决;
(8)任何单位未经县招商引资暨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准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
管理服务
11、招商局是主管招商引资的职能机构,负责具体落实、解答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12、外资或内资企业在弋阳县立项、审批、注册等有关手续,一律由招商局和引资单位代理服务。从接以申请到审批发照或答复最和不超过7天;不属于本地权限的应积极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