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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婺源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且年纳税(稽查税收除外)达1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不含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次性税收及资源性税收),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述两项政策由企业自选一项享受优惠。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累计计奖年限为五年。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给企业。

3、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方注册资本验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4、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度起,超上年度基数部分的县级可用财力全部奖励给企业。对于上述企业,因不可预计因素造成企业税收有增减波动,达不到税收基数的当年不奖;从达到税收基数的年度起,按超税收基数环比计算,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5、设立园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新增纳税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已享受“一企一策”财税优惠的企业除外)。

6、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小区的开发企业,其引进工业小区的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进园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30%由县财政奖励给开发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与之相配套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各配套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30%奖励给龙头企业。

二、土地政策

7、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项目,其用地只收取土地征用、开发、报批成本。

8、一般工业企业用地(确保“三通一平”)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

9、鼓励园区企业集约用地建设二层以上厂房。企业厂房建设超过国家规划容积率的,在规划范围内每超1平方米奖励10元,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10、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亩均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总投资过亿元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项目(经江西省或国家认定)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奖励可实行“一企一议”。

11、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纳税每增加50万元的,补贴相应增加1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3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期限3年。

三、收费政策

12、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减半征收;涉及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13、工业园区内执行县内“零规费”政策。即:除进园企业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以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

四、出口奖励政策

1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也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或上级财政支付。

五、科技奖励政策

15、县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16、对在县内发明的专利,且产品在县内投产二年以上的,其专利申请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17、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通过评估固定资产在本地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50%贴息,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期限为二年。

18、对园区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县财政奖励1万元。

六、引进人才政策

19、鼓励各类人才来婺源工作或创业,县政府免费为外地进入婺源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上述手续凭县招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20、鼓励高素质人才来婺源创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来婺创业满3年的或研发的产品在县内投产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博士2万元、硕士1万元的奖励。

七、企业保护政策

21、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检查登记备案,不准擅自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除安全、打假打私、环保、工商、税务等方面的特殊检查外);凡涉及到入园企业及旅游企业的,要先经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旅游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

22、对来婺源投资的客商核发“婺源县外来投资者证”。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对持证人的人身、车辆(严重违章除外)、住所进行检查。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政府挂牌保护、县领导挂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服务制度。

23、投资者在县内签订了投资协议,企业落户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享受全程代办服务;入园企业享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全程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到位的前提下,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24、凡在婺源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婺源县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婺源市民同等待遇。

八、附则

25、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26、本优惠政策由婺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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